省发改委和省建设厅日前联合下发“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各州市所在地城市和九湖流域(滇池、杞麓湖、星云湖、异龙湖、抚仙湖、程海、洱海、阳宗海、泸沽湖)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县级城市要确保在2010年底全面开征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每吨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生活垃圾处理费要逐步提高到能补偿投资和运营成本并有合理回报的价格水平。其他县级城市及具备条件的乡镇原则上应在2012年底以前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每吨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要逐步达到补偿投资和运营成本的价格水平,每月每户不低于8元。
据了解,全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目前,全省95个县(市、区)级城市未建污水处理设施,92个县(市、区)未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99个县级城市未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05县(市、区)未开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
意见提出,各地应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价格水平,同时建立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标准化处理收费制度,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至“十一五”期末,在实现全省129个县(市区)级城市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基础上,结合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产业化发展进程,将收费标准逐步提高保本并有合理回报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