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是老工业基地,由于产业结构以重化工业为主,加之城市人口多,城市污水排放量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十分艰巨。目前全省每年污水排放量为22.7亿吨,日均排放量622万吨,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流入河道,使流经辽宁省的主要河流水质污染严重。
辽宁省政府日前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征收标准制定、征收范围、计量方法、使用范围、征收监管、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按照《办法》,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部门,根据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自备水源用户及用水量征收。
辽宁各市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