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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立法保护地下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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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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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最严格的地下水取水审批制度,禁止擅自对外转供、销售地下水,今后昆明市地下水资源将受到地方法规的有力保护。25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的决议。

      此次审查通过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围绕“可持续利用”,加强了对昆明市地下水的保护。条例对地下水的限采和禁采作了明确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和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地区、文物保护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严格控制新建地下取水工程,限制取水量。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城乡集中式公共供水管网通达或者有替代水源的地区、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以及因地下水开采引发地面建筑物出现基础凹陷、墙体开裂等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批准的,要限期封停或封填。

      该条例严格规范了地下水取水审批程序,规定昆明市取用地下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政府批准,县(市、区)不再行使地下水审批权。另外,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提出申请前还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勘查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