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06年以来,陈某在邹城市某村自家的宅基地上,从事小淀粉生产,没有配备污染水处理设备,生产的废水未经处理超标外排,造成下游邹城市九里涧水库的水体污染,致使他人在水库里养殖的淡水鱼死亡。济宁市渔业环境监测站鉴定:认定九里涧水库的污染为陈某的淀粉厂废水排放所致;造成经济损失总计为328540元(调查、评估、鉴定费用12636元)。
法院认为,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陈某将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向水库排放,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富罪,但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