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至23日期间,检查组对江苏徐州、宿迁、南通、盐城、连云港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实地检查,检查重点包括海岸、海洋工程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沿海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新沂河等陆源污染防治,海洋污染应急防备,自然保护区,以及入海河流水质等情况。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代表检查组向当地政府提出反馈意见时指出,江苏省委、省政府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定沿海地区环保规划,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同时,采取加强入海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全面推进生活污染治理、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四大举措,防治陆源污染。
在防治船舶和养殖污染方面,江苏省强化船舶污染防治,推广渔用电池的回收工作,减少了渔用废旧电池对海洋资源的破坏。此外,当地积极开展了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通过系列举措,江苏海洋环境监测得到加强,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江苏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介于一类至四类之间,总体情况较为稳定。2008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显示,近岸海域水质为良。
检查组同时指出,江苏省个别地区存在环境保护工作相对滞后,监管能力不足,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其中包括沿海化工园区较多,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风险;部分涉海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部分企业偷排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导致新沂河流域部分河段污染严重;海上溢油应急防备能力存在薄弱环节;大规模围填海项目缺乏深入研究。
检查组建议当地政府进一步提高海洋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科学规划海岸带空间资源,调整沿海开发区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海洋污染防治,提高海洋污染应急能力,并严格执行涉海工程环境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保护监管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八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组成渤海、黄海和南海3个检查工作组,于10月底和11月初分赴辽宁、河北、江苏、广西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