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报
记者昨天(12月16日)从市环保局获悉,《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首次将保护范围从原来的黄浦江上游拓展为全市所有的饮用水水源。
据悉,《条例》实行后,保护范围从原来的黄浦江上游拓展为全市所有的饮用水水源,包括规划的四大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陈行水库、崇明东风西沙和黄浦江上游。四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可视实际保护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
对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最严格的管理措施。由于一级保护区区域面积相对较小,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最为关键,因此《条例》采取了最为严格的保护措施,规定“除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外,本市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进行任何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目前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仍设有较多码头和浮吊船。货物在码头装卸过程中,时常发生散落水体的现象,特别是危险品的散落将会严重污染周围水体,影响饮用水安全。
对此,《条例》在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同时,统筹考虑了船舶运输的需要,将船舶禁止通行的范围限定在青草沙、陈行水库、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另外,当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城市供水安全。针对排污单位不执行环保部门要求,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条例》规定“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措施予以停产或者关闭,相关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