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当全面普查各地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独立第三方做出可行性评估
【背景】大连港[3.31 0.00%]输油管线爆炸造成的油污尚未被清除,7月27日晚,约3000个装有三甲基一氯硅烷、六甲基二硅氮烷的化工原料桶被洪水冲进吉林省永吉县温德河流域,并随后进入松花江。化工原料泄露一度造成吉林市部分区域停水。
近年来,中国环境污染和事故频发,其中一半与水污染有关。尽管环保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尽力控制局面,但相对落后的技术手段和滞后的反应速度一直饱受诟病。如2005年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中,水污染应急预案就被指“彻底失效”。
如今,大连港清污和松花江“清毒”皆已全面结束。但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合理、污染发生后预案是否有效实施,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以及常规环境评估和日常监测管理等问题,依然在考验着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
中国究竟需要怎样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现有法律法规是否足够应对各类新型环境突发事件?环境评估管理,需要怎样的变革?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教授宋国君表示,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同时,更应强化环境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否则所有的规章制度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宋国君指出,近年来,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加快了推进环境立法和修改进程,并且制定了有关突发污染事件预防和应对的规定。但是,现有环境管理水平仍然严重滞后,运行制度不完善,环保法规不全面,危机评估和风险管理更是亟需加强。
宋国君介绍,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经首次修正后施行,对水污染防治发挥了一定的指导性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产业升级、技术革新,新型水污染事件层出不穷。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新账又增”的局面。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首次将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事件列入了应急管理范围。中央政府还要求各地修订和整改水污染应急预案,并提高企业制造环境污染的成本。
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订,其中第28条明确规定了污染者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开信息和上报的责任,但是,仍然没有建立起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的完整的法律框架。
更为遗憾的是,尽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部分认可了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但仍未确定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
在宋国君看来,中国现有环境法规中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条款过于分散,流于表面,缺少可参照执行的实施细则,甚至由于法规之间缺乏衔接,实际执行中,各部门和责任单位推诿扯皮的现象屡见不鲜,最后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各级政府按均有设立应急办公室,以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地质灾难、突发疫情、突发公共事件等。同时,各级政府的应急办公室也负责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中国依然缺乏翔实、可行的水污染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严重滞后,这使得水污染事件预防与处置大打折扣。
宋国君指出,在对企业做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时,往往会汇触及地方经济利益。特别是由于中央近年来逐渐提高了行业准入的环保门槛,各级环保部门在实践中经常受到招商引资项目的掣肘,环保执法与地方利益的冲突日益明显。
据此,为了避免发生因利益冲突引发的误导甚至篡改评估结果,宋国君呼吁,有关部门应当对全国各级部门出具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案和应急预案做一次“普查”,并将收集信息交由相对客观的第三方机构,做出独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评估。
宋国君强调,目前,中国在环境管理制度、应急预案、风险评估等方面,迫切需要一场变革。他建议,有关部门不妨考虑引入“许可证制度”,对潜在污染源给出详细、严格的技术规范,通过完整、系统的评估机制和审核机制,规范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
他建议,应尽快厘清各利益关联方的责任,强化潜在风险源管理,明确污染源预防、应急职责与对策。同时,不妨借鉴国际经验,把环境监测和管理的权力部分上移至省级和中央政府,使环保部门形成自上而下的独立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