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市县(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考核内容主要为部门职责、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同时发布的《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辖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督促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考核不合格者要对整改情况加强督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应将考核情况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视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根据《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