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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定 在城市排污水需申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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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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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四川新闻网

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小组讨论了《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大部分与会常委认为草案修改稿经过了三次审议,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议通过。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若草案修改稿得以在3月27日的表决中通过,则今后四川省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需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用户也将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鼓励使用新技术建设排水设施。

草案修改稿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统筹规划和配套建设,并对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与会常委支持通过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污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草案修改稿规定。对于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草案修改稿提出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或其他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或补偿。

排污需申领许可证。

草案修改稿明确,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厂、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排水和混凝土制品场等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申领许可证时,排水户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水质监测,并如实提交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证明材料、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等。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安排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督促其在十个工作日以内提交检测报告,并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或作出不予核发决定。

月月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草案修改稿规定,取得计量认证资格的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职能机构需定期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且不得向排水户收取费用,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污水处理企业而言,必须对进水和出水水质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并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每月必须向社会发布这些报告。

此外,若污水处理企业因设施检修和大修等,需部分或完全停运的,也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报告环保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大修或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停运的,污水处理企业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在两小时内报告当地城市排水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用水户要交污水处理费。

草案修改稿规定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其具体征收标准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后要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具体而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按当地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不再交纳排污费。